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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寵物店“領養”的兩只貓咪,回家數天后分別出現不適癥狀。領養合同能否解除?已付費用能否退還?承諾定期支付的寵物用品費用應否繼續支付?一名新手“鏟屎官”為此將寵物店訴至法院。
小豐在經過某寵物店時,被櫥窗里的小貓吸引。銷售人員向小豐表示,店內的寵物貓都是“免費領養”,只要小豐支付1140元在店內購買寵物用品套餐,并連續10個月向寵物店支付420元購買寵物用品,就可以把小貓免費帶走。
當天,小豐向寵物店支付了1140元2024寵物用品,并帶著小貓和一堆寵物用品回家了。回家第4天,小貓出現打噴嚏等癥狀,小豐就將小貓送回店里治療。治療期間,小豐又挑選了一只金漸層小貓,并簽訂了第二份《領養協議》,支付了1340元,約定后續每月支付費用與第一份《領養協議》相同。
次月,小豐向寵物店出示了一份某動物診所出具的《病毒檢測報告》,報告顯示兩只小貓經檢測均攜帶貓杯狀病毒。這種病毒感染后會終身攜帶,貓咪即便治愈后也極易復發,并具有遺傳性。
小豐遂將寵物店訴至法院,以寵物店消費欺詐構成根本違約為由,要求解除兩份《領養協議》、退還已支付費用,并賠償寵物治療費、維權合理費用、三倍損失賠償等合計1.3萬余元。
寵物店提出反訴,要求小豐支付拖欠款、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.4萬余元。
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:駁回小豐的全部訴訟請求;駁回寵物店的全部反訴請求。
社會常理下理解的“領養”應屬施惠行為,即便領養協議中設定了定期回訪體檢、押金及沒收情形等條款,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確保領養人善待動物,其本質上仍是無償贈與行為。
但本案中,小豐與寵物店簽訂的兩份《領養協議》約定了首付款及后續每月固定消費購買寵物用品,還約定了“7天重病死亡可更換或退款”的售后條款,明顯有別于日常情況下熊貓體育中國網站的領養關系,因此小豐與寵物店之間實為買賣合同關系。
兩只小貓生病時已被領養了數十天,不排除是環境變化或喂養照料不當所致。即便小貓感染了貓杯狀病毒,也不屬于《領養協議》“特別約定”中應由寵物店擔責的情形,因此寵物店不構成違約。
此外,兩份《領養協議》均含有連續10個月購買寵物用品的固定消費條款,該約定限制了小豐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寵物用品的權利,屬于捆綁式消費霸王條款,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。因此,寵物店要求小豐支付合同剩余款項及違約金的訴請缺乏依據,法院予以駁回。
法官提醒,每個動物都是一個生命體,每位領養人在認養寵物前都應做好相關的知識、物質和心理準備,消費者購買寵物應到正規、有資質、信譽好的寵物經營場所購買,對部分商家或個人所謂的“免費領養”等廣告宣傳要提高警惕。商家應嚴格遵守與消費者權益保護、動物保護等相關的法律法規,不得利用“免費領養”等模式進行欺詐、誤導消費者,努力構建文明和諧有序的寵物行業秩序和寵物消費市場。